考风考纪

广西常见违纪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8 16:48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浏览: 打印本页

案例一:培训机构通过学历造假代报考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李某某,于2020年委托培训机构代其在广西报考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其制作了一本符合报考条件的虚假毕业证书用于报考,且利用其他手段获得考试资格并于2021年考试合格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在学信网及数智人社等平台核查合格人员过程中,发现其学历存在异常情况,经核实确认,其报考所用学历属虚假学历。因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第二章第七、十条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其收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核实,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报考前应事先了解报考条件,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且填报和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客观。目前实行的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填报信息时已明确提示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切勿轻信不法考试培训机构的承诺,并委托其代为办理报考相关手续。报考人员本人或报考人员委托培训机构以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1号)第七、十条,按严重违纪处理(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案例二: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提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超时答题的行为,均属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黄某某,于2021年在广西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其在《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及监考员提醒停止作答后,仍继续作答(超时答题约1分钟),且不配合并拒绝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字。因其行为属于“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违纪违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第二章第六条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其收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核实,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该决定,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最终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常见一般违纪情形:

1.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提前作答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作答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特别提醒: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应试人员按要求只能在本人试卷及答题卡上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在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及检查本人试卷是否存在缺页、印刷模糊等问题,除此以外,所有答题动作,都将视为提前答题行为;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所有答题动作(包括补充填涂本人试卷、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行为)都将视为超时答题行为。


案例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至座位(未使用)的行为,属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陈某某,在2023年广西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携带的手机放置在物品放置处,而是将手机关机后随身携带至本人座位。考试过程中,其携带的手机闹铃响起,随即被监考员带离考场,并将其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情况登记栏目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其收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核实,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该决定,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最终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常见一般违纪情形: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携带至座位的手机闹钟响起(关机状态)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2.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员发现将禁止携带的电子产品(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带至座位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主动向监考员报告并交出随身携带的电子产品(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被监考员发现将禁止携带的电子产品(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带至座位的行为,按一般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其他一般违纪行为,可查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一般违纪行为将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特别提醒: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当按要求将禁止携带至座位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一经发现,按一般违纪处理;如发现携带电子产品且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使用该电子产品的行为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案例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至座位且存在已使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李某某等人,在参加2023年度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时,将禁止携带至座位的物品(手机、纸条等)夹带至座位,并在考试过程中拿出实施抄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第七条第一项给予李某某等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常见严重违纪情形: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 、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的行为,按严重违纪处理。

2.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夹带资料并实施抄袭的行为,按严重违纪处理。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可查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特别提醒: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当按要求将禁止携带至座位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携带禁止物品且存在使用行为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案例五:经雷同甄别认定属雷同答卷的,按零分处理

考生张某某,于2022年参加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在成绩发布前,经权威鉴定机构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作雷同甄别,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存在与同考场内相邻考生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考生张某某和与其存在作答内容雷同情况考生的2人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张某某收到《公务员录用成绩零分处理决定书》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核实,作出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特别提醒: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在考前已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也应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经甄别,结果为雷同答卷的应试人员,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经核实,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应试人员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